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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卢某某委托,促使余某某同意解除物业租赁合同、腾房、支付租金等

发布时间:2020-10-09 11:34: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卢某某委托,促使余某某同意解除物业租赁合同、腾房、支付租金等
  2020年7月31日,本所接受卢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戎畅小姐代理其诉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0年8月4日,卢某某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91民初418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卢某某、被告余某某一致确认于签订本调解协议当日解除双方2019年3月16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二、原告卢某某、被告余某某均同意被告余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前腾退出所承租的位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6号联投&金色港湾一期商业部分S-1-×××、S-1-×××号商铺两间;三、被告余某某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向原告卢某某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房租30000元,被告余某某于实际搬家交钥匙之日向原告卢某某支付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搬家交钥匙之日止的房租(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房租按200元/日计算);四、原告卢某某于被告余某某实际搬家交钥匙之日退还被告余某某缴纳的租房保证金5000元;五、物业费计算至被告余某某实际腾退交钥匙之日止,由被告余某某据实结算支付。鉴于被告余某某已帮原告卢某某垫付了两间商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物业费1332元,现原告卢某某于被告余某某结算支付物业费当日将该笔物业费1332元退还给被告余某某,原告卢某某、被告余某某于实际搬家交钥匙之日止据实结算水、电费(多退少补);六、上述各项履行完毕后,原告卢某某、被告余某某之间于2019年3月16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即全部解除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卢某某、被告余某某不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七、原告卢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董力 法官助理任博骏 书记员何浈淇……
  2020年9月17日,戎畅小姐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