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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王某、夏某委托,请求判令张某、谭某某、段某某返还保证金128150元、租金154615.76元,驳回张某、谭某某、段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9-09-23 11:11: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夏某委托,请求判令张某、谭某某、段某某返还保证金128150元、租金154615.76元,驳回张某、谭某某、段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8年8月30日,本所接受王某、夏某委托,指派律师宋雪芹先生、律师肖皓文先生代理其诉张某、谭某某、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年1月25日,王某、夏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3月18日,张某、谭某某、段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欠交租金728900元,其中应向反诉人张某支付445038元;向反诉人谭某某支付107952元;向反诉人段某某支付215910元。2、依法判决两被反诉人向三反诉人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每日0.8%计息至实际支付下欠租金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反诉人承担。
  2019年4月25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宋雪芹先生出庭。当日,本所变更指派律师陈思怡小姐、律师齐秀军先生代理本案。
  2019年7月2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陈思怡小姐、齐秀军先生出庭。
  2019年9月1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夏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谭某某、段某某签订的《商业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8月20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谭某某、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夏某返还保证金128150元及房屋租金154615.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张某、谭某某、段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审判员余敏 人民陪审员胡建喜 人民陪审员吴曼 书记员王玥……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