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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赵某委托,请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获嵊泗县人民检察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27 10:53: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赵某委托,请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获嵊泗县人民检察院支持
  2018年6月6日,赵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嵊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13日,本所接受赵某之夫王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2018年6月15日,孙志军先生到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会见赵某。当日,孙志军先生到嵊泗县公安局、舟山市公安局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8年6月15日,孙志军先生到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会见赵某。
  2018年6月29日,嵊泗县公安局同意对赵某取保候审并变更指控罪名为伪证罪。
  2019年2月16日,孙志军先生向嵊泗县人民检察院递交《关于对赵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8月20日,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舟嵊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