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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请求不准予谷某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2 10:03: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请求不准予谷某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9年5月22日,谷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起诉周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周怡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2000元,后期的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给原告;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6月14日,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李士玉女士、律师赵慧茜小姐代理本案。当日,赵慧茜小姐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参加庭前调解。
  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李士玉女士、赵慧茜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9年7月18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4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审判员宋艳琼 书记员史安安……
  2019年7月19日,赵慧茜小姐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