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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黄某某同意支付货款618505元

发布时间:2019-04-12 18:28: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黄某某同意支付货款618505元
  2019年1月4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宋雪芹先生代理其诉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2月26日,陈某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3月14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宋雪芹先生出庭。当日,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
  2019年3月15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11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黄某某确认尚欠陈某某货款618505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9年4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5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6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8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118505元;二、被告黄某某若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货款,原告陈某某可就被告黄某某尚未支付的货款一并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三、原告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间不再为该买卖合同发生其他争议……审判员杨庆九 书记员魏慕华……
  2019年3月20日,宋雪芹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