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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KENNETH W.D.××委托,请求变更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07-15 13:09:0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KENNETH W.D.××委托,请求变更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10月11日,本所接受KENNETH W.D.××委托,指派律师赵欣先生代理其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2年10月15日,KENNETH W.D.××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4月23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赵欣先生出庭。
  2014年5月18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KENNETH W.D.××返还220000元;二、驳回原告KENNETH W.D.××的其它诉讼请求……审判长庞峰 审判员马晖 人民陪审员吴小蕊 书记员高娟……
  2017年9月2日,赵欣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17年9月10日,KENNETH W.D.××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8年1月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赵欣先生出庭。
  2018年5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民终7841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KENNETH W.D.××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向武某某返还1297900元……审判长申斌 审判员张文霞 审判员丰伟 法官助理严洁 书记员陈佳佳……
  2018年5月27日,赵欣先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85385717171.cn/wenshu.asp?id=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