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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变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02-13 11:40: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柳毅 朱静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变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7年7月1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3刑初4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二、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442.72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审判长李德清 人民陪审员祝新发 人民陪审员郭德文 书记员余棣涛……
  2017年7月20日,张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7年9月28日,本所接受张某某之姨奶奶杨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柳毅先生、律师朱静女士担任张某某二审的辩护人。
  2017年10月10日,柳毅先生、朱静女士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张某某。
  2017年10月16日,柳毅先生、朱静女士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主审法官交换意见。
  2017年11月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柳毅先生、朱静女士出庭。
  2017年11月27日,柳毅先生、朱静女士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张某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柳毅先生、朱静女士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8年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刑终1025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刑初4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刑初4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审判长徐正武 审判员吴艳 审判员杨毅 法官助理姜复 书记员王静……当日,朱静女士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