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7年11月30日,本所接受刘某某之妻袁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彭亚兰女士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当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刘某某。
2017年12月14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7年12月29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刘某某。
2018年1月8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刘某某。
2018年1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彭亚兰女士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8年1月1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审判员文玉舒 书记员舒钦灵……
2018年1月19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