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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驳回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01-16 10:30: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驳回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7年6月6日,董某某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刘某、刘某某、尹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不得执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R2地块万科金域蓝湾A3栋1单元××层×室房屋;2.判令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R2地块万科金域蓝湾A3栋1单元××层×室房屋归原告董某某所有;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7月11日,本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其与董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17年10月9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7年12月26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91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长郑健 人民陪审员方军 人民陪审员宋良伟 书记员毛翠芳……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