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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缪某某委托,请求驳回郑某某的起诉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01-11 11:29: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缪某某委托,请求驳回郑某某的起诉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7年3月21日,郑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依照(2012)鄂黄鹤证内字第××××号公证书公证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返还抵押房产房产证、土地证,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由原告清偿36.1万元本金及其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2017年4月25日,本所接受缪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代理其与郑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2017年6月7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于小晓女士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7年7月21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6民初字2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审判员金勇 法官助理贾心曌 书记员王莉……
  2017年10月18日,于小晓女士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