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委托,请求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书》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
2017年9月15日,武汉市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作出江人资监令字[2017]第01210号《限期改正指令书》:……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现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9月18日前支付薛某某、杨某某等十七名工人的工资265840元。限你单位在2017年9月18日前将改正报告和改正资料报送我单位。拒不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改正)或不报送改正报告和改正资料的,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当日,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9月25日,本所接受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副主任柳毅先生、律师马聪先生代理本案。
2017年9月26日,柳毅先生、马聪先生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人员交换意见。
2017年10月9日,柳毅先生、马聪先生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证据材料、《代理词》和《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2017年11月8日,柳毅先生、马聪先生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领导交换意见。
2017年11月15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人社行复决字[2017]0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江人资监令字[2017]第0121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当日,马聪先生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747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