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赵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曾某某、温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7年2月27日,本所接受赵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卢雅琦女士、律师李曾光先生代理其诉曾某某、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3月1日,赵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0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卢雅琦女士、李曾光先生出庭。
2017年10月1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5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曾某某、被告温某某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曾某某、被告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利息人民币1200元,并自2013年3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审判长张再胜 人民陪审员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付北达 书记员秦晓敏……当日,赵某某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