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绝大部分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6年1月6日,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名义生产销售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冒用原告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00元以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85000元,以上总计508500元整。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广西日报》、《玉林日报》、《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微博、淘宝等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2月3日,本所接受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齐磊先生、律师徐亚军先生代理其与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当日,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6年3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9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审判长谭政 审判员罗耕思 代理审判员蒋慧 书记员陈国媛……
2016年3月13日,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6年9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民辖终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陈礼国 审判员潘莉 代理审判员禤柔伶 书记员何洁……
2016年10月12日,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广西玉林制药集团巨安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仁和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2016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齐磊先生、徐亚军先生出庭。
2016年12月21日,徐亚军先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提交本案的《代理词》。
2017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9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制药集团巨安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出品销售的“巢宝MAMA”产品上加粗放大突出显示使用“广西玉林制药集团”的企业名称中及在网站、微信中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以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销售“巢宝MAMA”产品、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巨安保健品有限公司、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给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驳回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谭政 审判员罗耕思 代理审判员蒋慧 书记员陈国媛……
2017年9月4日,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402、
85717171.cn/wenshu.asp?id=3418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