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曾某委托,促使别某某同意曾某直接抚养别曾某某
2017年7月12日,本所接受曾某委托,指派律师卢雅琦女士、律师严品先生代理其诉别某某抚养纠纷案。
2017年7月14日,曾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8月8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卢雅琦女士、严品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7年8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1民初5767号《民事调解书》:……一、原、被告婚生子别曾某某由原告曾某负责抚养,被告别某某每月承担小孩生活费1000元/月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生活费给付方式:从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一次);二、被告别某某每月享有探望别曾某某两次的权利,每次两天(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审判员马晖 书记员黄雨婷……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707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