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本所接受韩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二千元

发布时间:2017-08-10 18:57: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韩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二千元
  2017年2月23日,本所接受韩某某之父韩勋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韩某某的辩护人。当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韩某某。
  2017年2月24日,孙志军先生向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7年3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同意对韩某某取保候审。
  2017年6月20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7年6月2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7年7月1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3刑初707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长盛素华 人民陪审员祝新发 人民陪审员叶汉香 书记员章兴益……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