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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易某委托,请求驳回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08-01 18:28:5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易某委托,请求驳回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6年2月24日,蒋某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易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限期对其拥有的保利公园×栋某单元××××室厨房进行防水处理并安装排水地漏,排除对原告房屋和生活的妨害,并在排除对原告房屋漏水妨害前停止用水,停止继续侵害;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更换和维修因漏水损坏的各项厨房设施(恢复原状)及维权所需的费用共计32100元(大写:叁万贰仟壹佰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6年3月16日,本所接受易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姚秀秀小姐代理其与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6年6月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姚秀秀小姐出庭。
  2017年7月12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1民初第8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将某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邵冬 书记员黎瑞蓉……
  2017年7月25日,易某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