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邹某某同意增加邹佳某抚养费每月500元
2016年11月23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7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邹佳某由被告胡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邹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6年12月起至邹佳某独立生活时止,此款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审判员李维平 书记员张卫星……
2016年12月12日,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李洲先生、律师马聪先生代理其与邹某某抚养纠纷案的二审。当日,胡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7年6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李洲先生、马聪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2017年6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民终2517号《民事调解书》:……一、邹佳某由胡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邹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自2016年12月起至邹佳某独立生活时止,此款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审判长叶玉宝 审判员余小乔 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张博……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688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3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