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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周某委托,促使汪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7-06-21 14:57: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周某委托,促使汪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7年3月6日,汪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周某,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平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7年3月27日,本所接受周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刘明曦小姐代理其与汪某离婚纠纷案。
  2017年5月5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1民初2383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汪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汪某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周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周某享有每周探望汪某某一次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三、共同财产: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水果湖××号×单元×层×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第20140263××-×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140263××-×号、土地所有权证号:武昌国用(改2014)地32××号)归原告汪某所有,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车牌号为鄂A256××的路虎越野车一辆归原告汪某所有,车牌号为鄂A235××奥迪Q5轿车一辆、鄂A606××骐达轿车一辆、鄂AS18××标致307轿车一辆归被告周某所有,原告汪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被告周某办理鄂A606××骐达轿车的更名过户手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共同举借的债务由原告汪某负责偿还,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五、原告补偿被告现金99万:于本调解书生效次日先行支付被告10万元。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完本调解书第三款的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当日支付余款89万元……审判员马晖 书记员倪旷……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