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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何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7-06-01 11:54:0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何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7年4月28日,本所接受何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其辩护人。
  2017年5月2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7年5月18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当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6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长李钦波 人民陪审员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徐庆发 书记员喻思铭……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anli.asp?id=3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