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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刘某退还费用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05-10 15:24: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刘某退还费用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6年11月9日,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齐磊先生、律师范晨旭小姐代理其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6年12月9日,刘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3月14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齐磊先生、范晨旭小姐出庭。
  2017年3月27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6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30000元整……审判员周征 法官助理裴辉 书记员吴艳妮……
  2017年4月14日,范晨旭小姐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