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谭某某委托,请求贾某某、袁某某支付货款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04-20 19:20: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谭某某委托,请求贾某某、袁某某支付货款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12月24日,本所接受谭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律师盛廷凤女士代理其诉贾某某、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1月14日,谭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9月1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盛廷凤女士出庭。
2016年9月1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某某、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偿付货款544000元……审判长李琳 人民陪审员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付北达 书记员邱可可……当日,盛廷凤女士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