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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蔡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7-03-11 15:24: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蔡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6年9月11日,本所接受蔡某某之夫朱某委托,指派律师彭亚兰女士担任蔡某某的辩护人。
  2016年9月12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蔡某某。
  2016年9月28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蔡某某。
  2016年10月11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蔡某某。
  2016年11月29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6年12月13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蔡某某。
  2016年12月14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彭亚兰女士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6年12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1刑初111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审判员廖春泉 书记员马路……当日,彭亚兰女士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