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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周某委托,促使韩某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发布时间:2017-02-20 16:30: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周某委托,促使韩某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6年7月27日,本所接受周某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正先生代理其诉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4日,周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2月2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5民初294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韩某负责办理解除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康达街10号万科•汉阳国际×区×栋××层×室房屋现有查封手续并向原告周某提供(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案件二审生效判决的原件用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原告周某以其父周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康达街10号万科•汉阳国际×地块××栋××层××室房屋作为反担保请求查封涉案房屋;三、查封涉案房屋3日内,原告周某支付36万元到被告韩某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用于清偿房贷,剩余房贷由被告韩某于同日还清;四、双方在前述款项支付当天共同办理二手房交易贷款,贷款金额59万元支付到被告韩某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03340010077985××后,被告韩某支付36万元到周某某招商银行账户62258812749964××;五、被告韩某同意查封其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6万元作为向原告周某支付前述款项的保证……审判员赵春琳 书记员张文娟……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的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