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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鲁某某委托,促使陈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7-02-10 11:14: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鲁某某委托,促使陈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6年10月9日,陈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鲁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6年11月10日,本所接受鲁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朱静女士代理其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6年12月2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朱静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5民初385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二、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中路8号水墨丹青×栋×单元×层×室房屋(建筑面积129.47平方米)归原告陈某某所有;三、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中路10号广电•兰亭珑府×栋×单元××层×室房屋(建筑面积217.45平方米)及广电•兰亭珑府地下停车场编号B1××的车位使用权归被告鲁某某所有;四、原告陈某某同意被告鲁某某继续在武汉市汉阳区水墨丹青江堤中路8号×栋×单元×层×室房屋内居住至2019年12月31日;五、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鄂ALZ0××)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六、被告鲁某某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资金账号为420200000233××的账户中,某某股份(证券代码3000××)70000股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其余资产及股票归被告鲁某某所有。被告鲁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将归原告陈某某所有的部分卖出后,其所得款项于2016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陈某某;七、被告鲁某某名下华泰证券资金账号为0110000286××中的资产及股票归被告鲁某某所有……审判员梁志顺 书记员蒋娴……
  2016年12月22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