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高某某委托,请求驳回李某某、张某某、武汉农科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02-08 19:30:1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高某某委托,请求驳回李某某、张某某、武汉农科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6年7月22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向原告高某某赔付人民币71481元。二、武汉农科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赔偿人民币178702元。三、驳回原告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姚洪亮 审判员谢超 人民陪审员许少林 书记员吴凡……
2016年8月3日,李某某、张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6年8月6日,武汉农科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承担80%的责任,判决被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承担20%责任,判决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8月8日,本所接受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高涛先生、律师朱静女士代理其与李某某、张某某及武汉农科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案的二审。
2016年8月9日,高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6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各方当事人,高涛先生、朱静女士参加。
2016年12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民终64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张海鹏 审判员彭显海 审判员百瑞 书记员王歆旺……
2016年12月20日,朱静女士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