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某某、熊某某委托,促使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利息
发布时间:2017-01-19 12:06: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某、熊某某委托,促使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利息
2016年3月21日,本所接受李某某、熊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正先生、律师齐磊先生代理其诉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6年4月11日,李某某、熊某某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0月19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齐磊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6年10月26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303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原告李某某、熊某某与被告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李某某、熊某某返还购房款173000.00元、利息13000.00元,合计1860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以前付清。三、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被告负担。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若被告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则另向原告李某某、熊某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于2016年12月底以前付清……审判长谢万鹏 人民陪审员冯光学 人民陪审员郭志国 书记员冷友菊……当日,双方当事人到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