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某威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某田与其离婚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01-16 16:02: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某威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某田与其离婚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6年11月1日,本所接受某威委托,指派律师盛廷凤女士、律师范晨旭小姐代理其诉某田离婚纠纷案。
2016年11月14日,某威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2月13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盛廷凤女士、范晨旭小姐出庭。
2016年12月23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4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一、准许原告某威与被告某田离婚;二、被告某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威70329.4元;三、原告某威与被告某田婚后共同购买的男士浪琴手表一块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某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某田7850.6元……审判员谢超 书记员吴凡……
2016年12月27日,范晨旭小姐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