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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李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6-12-16 17:58: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李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6年9月12日,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齐磊先生、律师范晨旭小姐代理其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6年9月23日,胡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1月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齐磊先生、范晨旭小姐出庭。
  2016年11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5民初3830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二、车牌号为晋KHL8××的朗逸牌小汽车归原告胡某某所有;三、登记在原告胡某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幢×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82.20㎡)由被告李某某负责出卖处理,原告胡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由原告胡某某偿还债务以解除设立在房屋上的抵押权,被告李某某补偿原告胡某某30万元,此款于2017年2月28日前付清;四、原告胡某某放弃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南国明珠×期×栋某单元×××室房屋的权利,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房屋贷款由原告胡某某偿还,2017年3月之后的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李某某偿还;五、婚生子胡晋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胡某某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此费用含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的教育医疗支出由双方各自承担50%),抚养费于被告李某某实际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第三项中30万元债务之后开始支付至其子独立生活为止;六、原告胡某某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随时享有对其子胡晋某的探视权……审判员赵旭 书记员王琴……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