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魏某委托,促使刘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6-11-30 15:27:1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魏某委托,促使刘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6年9月2日,本所接受魏某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正先生、律师朱静女士代理其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2016年9月21日,魏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0月3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朱静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5民初3672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魏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魏某于2016年11月起每月向被告刘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以后大额的教育、医疗双方协商确认后一人一半)至其子魏某某独立生活为止,此款于每月10日之前付清;三、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魏某每周享有一次的探视权,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四、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6号瑞地自由度×栋×单元××层×室(建筑面积101.44㎡)的夫妻共同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剩余房贷由被告刘某负责偿还,车牌号为鄂A730××的东风标致牌小汽车归原告魏某所有;五、被告刘某支付原告魏某补偿款22万元,该款项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支付10万元,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6万元,2019年2月10日前支付6万元……审判赵旭 书记员王琴……
2016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