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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潘某委托,促使彭某某与其抵销债务

发布时间:2016-11-29 18:07: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潘某委托,促使彭某某与其抵销债务
  2016年5月16日,本所接受潘某委托,指派律师赵欣先生、律师陆文元先生代理其诉彭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7日,潘某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9月27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赵欣先生、陆文元先生出庭。
  2016年11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92民初247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潘某放弃本案全部诉讼请求,放弃在被告彭某某购买张家铺裕景花园××栋×单元×××号还建房时的出资130000元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所投入的款项,并放弃对上述房屋主张权利;二、被告彭某某放弃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110000元向原告潘某主张还款的权利;三、被告彭某某放弃本案审理中提出的因当代国际花园房屋租金等事项要求原告潘某返还款项的全部权利;四、原告潘某与被告彭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全部了结,双方确认再无其他经济纠纷……审判员杜厚胜 书记员颜晓霞……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5085717171.cn/wenshu.asp?id=3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