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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彭某委托,促使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退还担保押金

发布时间:2016-11-17 12:26: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彭某委托,促使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退还担保押金
  2016年6月14日,本所接受彭某委托,指派律师高涛先生、律师江兴兵先生代理其与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6年6月15日,高涛先生、江兴兵先生向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送《请立即退还彭某押金的律师函》。
  2016年10月18日,彭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7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6年11月8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2民初626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前退还原告彭某4620元押金,该款退至原告彭某名下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夏大桥支行账号为:62136110010108962××的账户中……审判员魏平 书记员姚忠全……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16年11月11日,彭某收到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退还押金4620元。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0085717171.cn/wenshu.asp?id=3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