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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代某某委托,促使郑某某同意返还投资款

发布时间:2016-11-14 12:03: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代某某委托,促使郑某某同意返还投资款
  2016年5月3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7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代某某返还投资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刘钧 书记员何司思……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3485
  2016年5月17日,郑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6年5月18日,本所接受代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齐磊先生代理本案的二审。
  2016年7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齐磊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6年7月1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民终3716号《民事调解书》:……一、郑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代某某支付14万元(壹拾肆万圆整),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代某某支付24万元(贰拾肆万圆整),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代某某支付12万元(壹拾贰万圆整),三笔合计50万元(伍拾万圆整)。郑某某应按期将钱打入代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名:代某某,开户行:建设银行崇仁支行,账户:62146628705676××)。如郑某某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审判员覃兆平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李娜 书记员廖正国……
  2016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