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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促使张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6-11-04 17:15: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促使张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6年8月4日,刘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一、准予原告、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张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
  2016年9月12日,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盛廷凤女士、律师徐亚军先生代理其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6年9月1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将军路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盛廷凤女士、徐亚军先生出庭。
  2016年10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6年11月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2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子某随被告张某某一起生活,原告刘某某从本调解书生效后次月起每月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到张子某年满18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存款30000元(原告名下),由原告刘某某享有10000元,被告张某某享有20000元;原告刘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某20000元……审判员邹军 书记员翟淑琼……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将军路人民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