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10-11 9:22: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6年4月15日,本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张科科先生、律师项检先生代理其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6年4月20日,张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5月1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张科科先生、项检先生出庭。
2016年6月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5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95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4年10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审判员李忠 书记员潘雪......
2016年6月7日,张某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