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黄某某委托,请求解除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获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10-10 14:58: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黄某某委托,请求解除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获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6年4月22日,本所接受黄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彭亚兰女士代理其诉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11日,黄某某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6月21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彭亚兰女士出庭。
2016年7月11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9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XG201009699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二、被告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某返还购房款477374元,并赔偿贷款利息损失48157.33元、物业费损失662元、预告登记费损失172元;三、被告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773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时间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审判长黄军勇 审判员胡晓东 人民陪审员刘君娥 书记员陈新玲……
2016年9月20日,黄某某收到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