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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涂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6-06-12 15:21:2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涂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
  2016年1月25日,本所接受涂某某之姐涂早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何盛先生担任涂某某的辩护人。
  2016年1月25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会见涂某某。
  2016年1月28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会见涂某某。
  2016年2月8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6年3月20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会见涂某某。
  2016年4月16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何盛先生出庭。
  2016年5月1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4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骆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涂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审判长龚文莉 人民陪审员陶正太 人民陪审员宋银山 书记员方一飞……
  2016年5月22日,何盛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