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代某某委托,请求解除郑某某与其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6-01 11:53:0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代某某委托,请求解除郑某某与其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6年2月15日,本所接受代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瑞华女士、律师齐磊先生代理其诉郑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15日,代某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4月26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瑞华女士、齐磊先生出庭。
2016年5月3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7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代某某返还投资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刘钧 书记员何司思……
2016年5月13日,张瑞华女士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