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夏某某委托,请求判令何某某与其离婚、夏某某直接抚养夏明某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5-20 12:52: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夏某某委托,请求判令何某某与其离婚、夏某某直接抚养夏明某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9月8日,本所接受夏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刘一芳小姐代理其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5年9月23日,夏某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3月1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刘一芳小姐出庭。当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子夏明某由原告夏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审判长柳洪强 代理审判员郝虹 人民陪审员李宏英 书记员方园……当日,夏某某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