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代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二万元
发布时间:2016-05-18 16:47: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代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二万元
2015年9月18日,本所接受代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其辩护人。
2015年9月28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了解案情。
2016年2月2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6年4月26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6年4月2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9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代某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登记保存于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武昌分局的涉案卷烟800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审判长俞飞 人民陪审员何承武 人民陪审员卢建荣 书记员李凌鹤……
2016年5月8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