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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潘某某委托,请求判令周某返还财产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3-30 18:21:1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潘某某委托,请求判令周某返还财产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11月13日,本所接受潘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郭纪东先生、律师张瑞华女士代理其诉周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2015年12月4日,潘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月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郭纪东先生、张瑞华女士出庭。
  2016年2月2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23000元返还给原告潘某某;二、驳回原告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魏晋 书记员何仕伟 速录员杨靓……
  2016年3月23日,潘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