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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江某委托,促使张某某同意江某直接抚养江某某某、张某某负担江某某某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6-03-27 14:53:2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江某委托,促使张某某同意江某直接抚养江某某某、张某某负担江某某某抚养费
  2015年11月18日,本所接受江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代理其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2015年12月29日,江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2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于小晓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6年2月2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5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某的非婚生子江某某某(2013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江某抚养;二、被告张某某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负担其子江某某某抚养费24000元至其子独立生活为止,每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三、被告张某某自2016年3月起,每周对其子江某某某行使一次探望权……审判员梁宏 书记员王新……
  2016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