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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判令张某将其兴业银行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归还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3-16 14:42: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判令张某将其兴业银行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归还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11月27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何盛先生、律师项检先生代理其诉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2015年12月1日,张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12月2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何盛先生、项检先生出庭。
  2016年1月2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某将其兴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卡号为6229094136128679××)内的存款400000元及利息归还原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审判员吴勇胜 书记员彭刚……
  2016年2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文书送达张某某和张某。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1385717171.cn/wenshu.asp?id=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