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判令陈某某、彭某某偿还借款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2-25 19:34: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判令陈某某、彭某某偿还借款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5月12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君先生代理其诉陈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年5月19日,张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11月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5年12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某某、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410000元整;二、被告陈某某、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某某利息损失(总标的为人民币410000元整,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起算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审判长黄烈平 人民陪审员裘嫚丽 人民陪审员吴红武 书记员毛颖……
2016年2月4日,张君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04和85717171.cn/wenshu.asp?id=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