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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李某、罗某某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1-22 9:03: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李某、罗某某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7月16日,李某、罗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将第三人支付给二原告的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40714.88元返还给原告。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5年8月2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53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祝玲 书记员张大国……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3395
  2015年12月16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吕群山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5年12月30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蔡甸民二初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李某、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刘海涛 书记员陈曼……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