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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柯某某委托,促使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5-12-28 13:53: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柯某某委托,促使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7月31日,本所接受柯某某之女柯娅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柯某某的辩护人。
  2015年8月3日,孙志军先生到阳新县看守所会见柯某某。
  2015年8月15日,孙志军先生到阳新县看守所会见柯某某。
  2015年8月15日,孙志军先生到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提出公安机关指控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证据不足。当日,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5年9月20日,孙志军先生到阳新县看守所会见柯某某。
  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5年11月30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某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审判长范小群 审判员吕林 代理审判员艾楠 书记员李武……
  2015年12月16日,孙志军先生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