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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邬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5-12-23 18:28:1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邬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8月13日,本所接受邬某之女俞某委托,指派律师吕群山先生担任邬某的辩护人。
  2014年8月15日,吕群山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邬某。
  2014年8月24日,吕群山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邬某。
  2015年6月2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吕群山先生出庭。
  2015年9月15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859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二、被告人邬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邪教宣传品和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审判长张灵 审判员张依聪 代理审判员年凯 书记员方芳……
  2015年9月20日,吕群山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