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贾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5-12-15 10:00: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贾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5月26日,本所接受贾某某之父贾可某委托,指派律师隆万花女士、律师张君先生担任贾某某的辩护人。
2015年5月27日,隆万花女士、张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5年6月1日,隆万花女士、张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5年6月12日,隆万花女士、张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5年6月19日,隆万花女士、张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5年9月15日,隆万花女士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5年9月2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隆万花女士、张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5年11月1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30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审判长曹雷 人民陪审员杨德顺 人民陪审员祝新发 书记员王冠……
2015年11月24日,隆万花女士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