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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彭文彬委托,请求判令成汉桃支付货款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12-09 18:41: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彭文彬委托,请求判令成汉桃支付货款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8月27日,本所接受彭文彬委托,指派律师张瑞华女士、律师周俊岭先生代理其诉成汉桃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9月9日,彭文彬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5月4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瑞华女士出庭。
  2015年5月1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成汉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文彬支付货款人民币40000元……审判长曹亚青 人民陪审员颜冬萍 人民陪审员杨德顺 书记员吴文兵……
  2015年6月26日,彭文彬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