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付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11-18 15:50:5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付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2月8日,本所接受付某某之母田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余斐先生担任付某某的辩护人。
2014年12月9日,余斐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付某某。
2015年1月12日,余斐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付某某。
2015年1月29日,余斐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付某某。当日,余斐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5年9月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余斐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5年10月2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6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审判长邓玮 人民陪审员段群 人民陪审员李弘彦 书记员李伊伊……
2015年10月22日,余斐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