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任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10 17:53: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任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6月1日,本所接受任某某之姐谢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任某某的辩护人。
2015年6月3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任某某。
2015年6月17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任某某。
2015年7月20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看守所会见任某某。当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5年10月1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5年10月2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24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审判长周敏 人民陪审员梅香兰 人民陪审员李凤强 书记员章兴益……
2015年11月6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39。